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做好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一所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由福建师范大学与菲律宾华侨联合创办。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福建省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院网站上也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 英语(论坛)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只录取参加福建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考生。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录取新生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对报考学院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或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0591-22867115)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