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是一所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共管,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浙江省重点建设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历证书。以研究生(论坛) 教育、本科教育为主;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具有招收保送生、外国留学生与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资格。
第三条 学校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济管理学科优势明显,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相互渗透,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设下沙、下沙东、文一和东岳四个校区,占地面积2000余亩。普通本科教育设在下沙校区(本部),地处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路;其中与浙江省司法厅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司法)专业学生住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日常生活实行警务化管理。高职专科教育设在下沙东校区,地处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6号路。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09年面向26个省(市、区)通过高考(论坛)招收普通本科生3580名,其中浙江省招收2391名(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面向浙江省招收高职专科生40名(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 “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论坛)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八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