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 设置国家助学金和广东省政府助学金
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资助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学业优良的贫困大学生。
(四)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岗位、兼职信息,支持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
第六章 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广东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全面测定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2009年招生专业设在广州大学城校区和中山校区,以各省(区、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咨询、联系地址和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邮政编码:510006
联系部门: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9352027、39352029
传 真:020-39352027
网 址:http://www.gdpu.edu.cn或http://www.gdpu.cn(学校主页)
http://zsb.gdpu.edu.cn或http://zsb.gdpu.cn(学校招生网)
E-mail :gyxsc@126.com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