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招生”院校按1∶1确定拟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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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8月20日讯20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就我省专科(高职)二批注册试点院校的申请工作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规定,注册录取试点院校将采取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数量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即只要考生与高校达成协议,基本确定被正式录取,所以,考生只能与一所院校签订协议。

  省招考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省在专科(高职)二批省内民办院校中选择山东英才学院、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等六所院校进行注册录取试点工作。我省公布征求志愿计划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即可根据本人实际选择院校,并持个人申请书、高考准考证、成绩单向试点院校提出申请。个人申请书应包括个人情况简介以及拟申请的专业。

  参与专科(高职)二批注册录取试点的有关院校接到考生申请后,应当场对考生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考生,院校须与考生签订《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并在考生准考证上注明该考生已确认报考字样并加盖院校公章,同时留存考生个人申请书。

  经审查认为不宜录取的,应当面告知考生,考生可再向其他院校提出申请。考生个人申请和招生院校审查工作须在征求志愿录取前截止。考生只能与一所院校签订《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招生院校不得接受已经与其他院校签订协议考生的申请。

  据悉,在录取期间,参与试点招生的院校应根据考生签订《 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情况,采取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数量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各方面待遇与常规录取考生相同。试点院校不得参加正常征求志愿一、二志愿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试点院校可视生源情况参加调剂志愿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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