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我校建筑学(含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工业设计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者,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由于口腔医学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建议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不要填报口腔医学专业;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由于其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填报时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定向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原则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签定《四川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责任书》,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者须回避。
第六章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三条我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咨询:1、“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在线”网站:www.gotoscu.org(教育网)www.scuzjc.net(公众网);2、四川大学招生咨询热线:028-85993085、85993089、86080605、86081605。
第二十四条我校将在“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在线”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四川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国防定向生、艺术类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校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选测等级要求为AA以上(含AA),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 级差分为A 加6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方式以《四川大学2009年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为准,学业水平必测科目均要求为C以上(含C),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 级差分为A加3分,B加1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