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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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学校概况

  泰山学院(10453)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高等教育办学历史已达51年。学校所在的泰安市是中外闻名的优秀旅游城市,位于名扬海内外的山水圣人旅游区的中心,京福、京沪高速公路在此交汇,104国道纵贯南北,京沪铁路和正在建设的京沪高速铁路在此经过,区位与交通优势得天独厚。学校坐落在世界首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中华十大名山之首----泰山脚下,背依高耸峻秀的泰山顶子峰,南临碧波荡漾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天平湖,校园内花木繁茂,碧草如茵,景色宜人,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境地。

 学校占地1300多亩,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建有高标准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以及田径场等。实验、教育技术、网络设施先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70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125余万册,各类期刊2100余种,建有电子文献资源库,并实现了管理自动化。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1170人,专任教师799人,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346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419人,有山东省教学、中青年学术骨干及各类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5人。学校还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聘任近百名院士、全国教学、泰山学者、博士生导师为兼职教授。

  学校现有20个教学单位。本科专业47个,专科专业34个;成人教育本科专业27个,专科专业32个,涵盖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等8大学科门类,逐步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多专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5万人。

  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近年来,不断加大教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严格规范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完整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训、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相结合的教学体系,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稳步提高。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成绩斐然,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为省级本科特色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高等代数、数据结构、光学、语文课程与教学论、中国地理、大学英语(论坛)、速写、大学国文等8门课程被确定为省级精品课程。近年来,共完成90多项教学改革课题,有19项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学生在全国和全省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电子商务、艺术和体育技能等各类比赛中均取得优异成绩。近年考研(论坛) 上线率均在35%以上。

  学校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工作。近五年来,先后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75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科学规划项目3项,省部级项目108项;取得科研成果4900项,其中有278项分别获得省部级和地市级奖励,被SCI、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有284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901篇,出版学术著作215部。学校设有泰山研究院等研究机构12个。公开出版发行《泰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等学术刊物。

  学校注重树立国际化办学理念。先后与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泰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14所高校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自1982年开始常年聘任多名外籍教师来校任教;1995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每年都有多名教师被公派出国任教。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锦华之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十余项。设有勤工助学岗,并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另外学校还设立新生奖学金。

  学校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搜集整理用人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学校每年举办大型毕业生就业招聘洽谈会,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平台。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教育考试院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泰山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部标代码:10453,校址:山东省泰安市迎宾大道中段,邮编:271021。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全程进行监督。同时欢迎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纪委、教务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纪委派专人全程负责检查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录取原则进行。

  第八条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体育教育、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视力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和专业要求。

  第九条普通本、专科计划,招收符合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以上的考生。

  第十条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论坛)体检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音乐类山东省内考生必须是参加我校音乐类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外省考生必须是参加本省内组织的专业统考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二、美术类、体育类山东省内考生必须是参加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外省考生必须是参加本省内组织的专业统考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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