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科新生必须达到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公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核,如发现政治思想、身体条件及其他不符合录取标准者,按国家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录取时,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提档考生的高考成绩、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进行录取。对达到出档考生平均成绩的考生,如语文、数学、英语(论坛)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总分分数差15分之内,参考下列因素:1、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英语单科成绩;4、政治面貌、奖惩、特长及综合素质评价等。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执行本章程规定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一)美术设计类专业。根据提档考生的成绩,按考生志愿顺序录取,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其中广东省按广州市生源和非广州市生源分开统计。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术科分进入前5名的考生,其文化分达到所在省最低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者优先录取;其余入围的考生,按分省计划按照术科分(百分制)占4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三)音乐类专业。1、音乐学统考考生录取办法: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2、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单考考生录取办法: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该生参加我校组织的单考术科分(分声乐、钢琴、器乐、作曲、舞蹈等不同主考方向)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四)体育类专业。根据提档考生的成绩,按考生志愿顺序录取,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艺术特长生,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的录取细则执行。录取的考生需通过我校的专业测试。
第十七条 学校面向广西百色、新疆录取的定向生,必须与我校签订定向协议,毕业后回到定向生的生源地就业。
第五章 校外二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