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论坛)。
第五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特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学生特长水平,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需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条 英语(论坛)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且必须参加英语口语测试。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