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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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所有非外语专业考生英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其次,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计算综合分(计算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 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进行排名录取,音乐类考生适当考虑专项。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三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当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评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争取社会帮扶等资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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