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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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等调剂。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6657014 (兼传真)、6657031

  第二十五条 学院网址:http://www.immc.edu.cn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内蒙古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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