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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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西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东校区 济南市工业南路32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028)。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2009年计划招收学生800人。其中本科540人,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专业;专科260人,设侦查、治安管理两个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他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7年9月1日后出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且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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