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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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500~800元/年·人。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相应层次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参加社会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咨询电话:0531-82606031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

  注: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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