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卫党委、市教委昨天下发通知,要求严格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和录取重要工作和重点环节的督察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解决突发问题的应急机制,同时明确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
市教委规定的“八不准”招生纪律包括:
◆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
◆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接受考生(家属)的请托并向考生及家长许愿;
◆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
◆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
◆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艺体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
◆不准在录取现场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
◆不准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市教委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各个工作环节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招生职能部门要特别加强对招生考试和录取过程中重点岗位人员、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招生违纪违规行为。
对不履行管理职能或因监督不力而发生的招生违规问题,须分清责任,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及考生权益、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监察部门失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