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
第二条学校代码:11057
第三条办学层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浙江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 教育。
第四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
第五条办学地点: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浙江省小和山高教园区内)。
第六条学校简介:学校创建于1980年,是一所以工科为主,集工、理、文、经济、管理、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校秉承“崇德、尚用、求真、创新”校训,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学习借鉴德国应用科学大学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国际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学校被列为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学校位于杭州国家西溪湿地公园西南面的浙江省小和山高等教育园区,占地1450亩,校园环境优美、办学设施齐全,是修身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七条二级学院设置:学校设有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轻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语言文学学院、理学院、中德学院等11个二级学院。
第八条专业设置:学校设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规划、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包装工程、轻化工程、印刷工程、动画、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物流工程、工业工程、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汉语言文学、英、德语等43个本科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投档过程我校按1:1.05的比例进行投档。
第十三条 专业确定方法: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采用专业志愿和1-2分的分数级差综合考虑的方法确定专业,第一专业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二、第三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第四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1分,后面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当专业志愿报考不平衡时,对“服从专业志愿” 的考生按高考成绩和德、智、体综合表现进行校内择优调剂。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语种限制及要求: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公办本科艺术类专业,英语高考成绩一般要求达到60分(报考我校中德学院中德“2 3”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艺术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80分);公办本科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110分,德语、经济与贸易类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100分。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分达到我校专业合格线(浙江省的专业合格线即为省联考分数线);文化分上各省的艺术类本科线(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60分,报考我校中德学院中德“2 3”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艺术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80分)。录取时按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50%的比例折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总分 *50% 专业成绩*7.5*50%,文化分均按照750分制折算)。
第十七条 某些专业加试要求: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浙江省考生档案由学校统一提取,省外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公办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四章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九条 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特别荣誉奖学金、学生体育运动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新生报到现场专门设置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需持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入学后,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局审批后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1、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年;
2、中澳“双学位”班:20000元/学年;
3、其它专业:3960元/学年;
4、住宿费每人1200元/学年。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届时按浙江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浙江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小和山校区),邮编:310023
2.招生热线:0571-85070165(兼传真)、85070164 、850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