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文化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列全省前三名(或列我校单考专业成绩前三名)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文化考试成绩未上线者,可按规定向各省级招生部门申请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四条 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线以上的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在新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可在同科类内重新选择一次专业。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学
第十八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入学。对未经学校批准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云南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邮编:650031;联系电话(传真):(0871)5172133;申诉电话:(0871)5137817、5134885;学校网址:www.ynni.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