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招委发[2009]21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东风场区、长庆石油勘探局招生委员会、公安局,有关公安高等院校: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关于印发〈2009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公政治[2009]141号)精神,为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含公安现役院校,下同)在我省的招生面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曾参加过“*”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有过吸毒史的;
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和低于标准体重15%者为不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方法是: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下同。
左右眼单眼*视力,理工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史类专业应在4.8(0.6)以
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考生除身高标准继续按照男性不低于168厘米、女性不低于158厘米执行外,其他身体检查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报考
1、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助,向考生宣讲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可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志愿。
3、考生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志愿应填写在提前批次栏内,普通专科及高职院校专业志愿应填写在第四批次志愿栏内。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志愿的考生,仍可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二)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和政审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须进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须进行面试和军检,不进行体能测试,不招收往届生,考生的年龄不得超过20周岁。
体能测试、军检和政审。
1、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和政审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具体组织实施,不能单方组织。有关市级招办、公安局协助工作,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表》,考生的面试结果须双方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2、面试、体能测试依照本通知要求,对考生进行全面检测,并当场公布结果。
3、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路费和食宿费自理。凡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志愿而未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的考生,按放弃志愿处理。招生院校自行补测面试结论无效。
4、对于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合格的考生,由省公安厅签发政审通知。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政审工作,严把政审关。政审工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政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办理。考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参加政审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为考生提供方便,确保政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面试、体能测试时间与地点
1、报考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高考成绩达到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即重点线以上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高考成绩达到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均可参加面试),面试、体能测试于6月27日至28日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左家湾169号)进行。考生可在西关什字、中央广场、静宁路等公交车站乘坐74路公交车,在五泉山、南关什字、省政府、静宁路、黄河桥北等公交车站乘坐8路公交车到大砂坪桥下车,再转乘74路公交车,在雁滩粮油市场、新港城、草场街等公交车站乘坐22路公交车到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门口下车即到。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面试合格需军检的考生,军检时间、地点在面试时通知。
2、报考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按照公安部所属院校招生条件,自测达到标准方可报考,考生被录取后,由学校给考生寄《录取通知书》、《政审表》及省公安厅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具体时间的通知。学生接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政审。学校在全校新生报到注册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面试、体能测试。经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考生,可安排到公安类专业学习。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不合格考生,学校可结合学生志愿和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到非公安类专业学习。
3、报考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高考成绩达到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均可参加面试),面试、体能测试于7月21日至22日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左家湾169号)进行,乘车路线见本科面试部分。
4、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持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成绩单、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四)录取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参加提前批录取;报考公安普通专科、高职专业的考生参加第四批录取。
2、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考生面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按120%以内的比例调档,择优录取。
3、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三、学生管理和待遇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二)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公安专业奖学金。
四、其他
(一)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面试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统一标准,集体面试,面试人员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纪委和招生院校教师共同组成。
(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人民警察有关法规和国家招生纪律,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公安部、教育部将对公安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公安院校对录取考生将进行严格的复检,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回,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
(三)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本院校介绍信于6月26日到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教育处报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本院校介绍信于7月20日到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教育处报到。面试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面试和政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于7月3日前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政治部对面试、政审合格考生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格式将合格考生名单数据于7月4日报省招生办公室。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面试、政审合格考生名单于7月27日前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后,按规定格式于7月28日报省招生办公室,以便建立录取库,保证录取工作按期进行。
附件:1、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2、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二 ○ ○ 九 年 六 月 三 日
附件1:
性 别
测 试 项 目
合 格 标 准
男
子
50 米
7"1 以内(含 7"1 )
1000 米
3'55" 以内(含 3'55" )
俯卧撑
10 秒内完成 6 次以上(含 6 次)
立定跳远
2.3 米以上(含 2.3 米)
女
子
50 米
8"6 以内(含 8"6 )
800 米
3'50" 以内(含 3'50" )
仰卧起坐
10 秒内完成 5 次以上(含 5 次)
立定跳远
1.6 米以上(含 1.6 米)
附件2:
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