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依法治招,选拔优秀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 学校代码:13383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东首大学路1686号 邮编:250202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独立学院第七条学校批准成立的时间:2005年
第八条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特色
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是山东经济学院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合作创办的,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以山东经济学院的优势学科、优势专业为依托,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培养基础扎实、适用面较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技能型人才。
★地理环境
学校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东首南侧,交通便利。校园内一色的欧式建筑,环境优雅,是学习与生活的理想场所。
★办学条件
学校建有实验教学中心、语音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已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50.7万元,图书资料25.5万册,可以充分满足教学的需要。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专职及聘用教师268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228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81人。
★专业设置
学校依托经济学院的优势学科,专业设置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设置了会计系、工商管理系、金融系、国际贸易系、信息管理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等6个系,下设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12个本科专业及会计、金融管理与实务、工商企业管理等3个专科专业。
★办学理念
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通过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战略,把学校建成以经、管学科为主的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独立本科学校。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第十条学校面向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1550人学制4年。
第十一条录取批次:本科三批录取。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只设英语(论坛)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入学后体检发现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学校有权将考生退回原生源地。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按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按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不实行分数级差,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在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生,不降分录取。
(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先专业志愿、再按分数顺序、兼顾各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安排,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的,学校做退档处理。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或高招办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考试院查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收费标准:本科学费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文化课、体检和身份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校资格。
第十八条退学学费规定:根据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奖贷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学校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一系列资助政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证书颁发:学生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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