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天津财经大学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财经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70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财经大学始建于1958年,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五所财经大学之一,是以南开大学经济类专业为基础,并从华北、东北地区高校汇聚一批经济学领域享有盛誉的学者组建起来的。经过五十余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是天津市属重点大学。校园占地1500亩,全日制在校生近15000人;已建成为一所以应用经济和工商管理学科为主干,兼有文学、法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等七大学科门类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拥有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学两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拥有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硕士(MPAcc)、法律硕士(JM)、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EMBA)等专业硕士点,已经形成包括博士、硕士、本科生以及成人、留学生教育和从业资格培训等在内的层次齐全、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体系。招生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新生质量逐年大幅度提升,已成为天津市录取新生质量的院校之一;本科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6%以上。在教育部进行的五年一轮次的首批本科教学评估中取得优秀的佳绩。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我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0年面向全国30个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3200-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0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设计、美术学专业考生的高考成绩由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组成)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以此类推。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所在省相关政策。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投档成绩中含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凡投档成绩未包含政策加分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用于录取及专业安排的文化课分数,以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投档分数为准,未加入投档分数的其它政策加分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九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艺术设计、美术学专业)录取规则详见《天津财经大学2010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取得毕业学分;通过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标准取得学位学分。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标准取得毕业和学位学分。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外语类及非外语类专业划分详见我校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不计算附加成绩的前提下,高考成绩原始分达到610分,且高考总分高于当地一批本科分数线80分,且排名为我校在该省文理科录取人数的前5名,可获得天财新生奖学金。高考成绩未执行750分满分的省份,进行成绩折算后进行筛选。具体规定见《天津财经大学天财新生奖学金及优秀新生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我校在接到各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八条 对于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达到选测科目为2B、必测科目为4C且技术科目合格者,均具有报考我校资格,不同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天津普通类考生,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本科一批报考我校且投档成绩排名在前5%的,可满足其第一志愿报考的专业,同时可进入我校教改实验班学习。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如投档成绩均为520分),依次比较下列条件:(1)比较学业水平考试中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的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退档处理;(2)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差的考生做退档处理;(3)如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仍相同,则比较高考成绩中英语、数学成绩,对分数较低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财经大学学生手册中《天津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严禁吸烟饮酒。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录取到有专业方向的金融学、会计学专业的考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入校两年后,对成绩优秀者,经考核可申请在同专业不同专业方向间调整,如会计学财务会计方向可调整到国际会计或注册会计师方向,金融学金融方向可调整到国际金融方向。
对于录取到含有多个专业方向、但入学时暂未划分方向的考生,在学期间结合其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情况等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攻读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教改实验班是我校进行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优秀人才和建设优良学风的基地。学校每年选拔优秀新生组建教改实验班。教改实验班学生不分专业,集中学习两年,两年后如成绩达标可自由选择专业。如在学三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优秀,可提前毕业。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2000余个勤工助学岗,其中为特困生专设200余个。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0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往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fe.edu.cn
E-mail:zhaosheng@tjufe.edu.cn
电话:022-28171399
邮编:300222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
(编辑:刘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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