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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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办学宗旨,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矿业大学,部标代码:10290。学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还是“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高校之一。设有国家批准的研究生 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类别为:普通生(含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内地班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接受校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有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招生规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并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和新生资格复查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由本校教师和干部组成的招生宣传组,派赴有关省(市、自治区)进行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学校不把任何涉及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事项委托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醒考生及其家长谨防他人诈骗。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依据总体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所具备的教育教学资源情况,国家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对我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定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为6950名,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已经过教育部核准,并公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中以及相关的官方网站上,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网上也可查询。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主要用于:(1)接受符合条件的保送生和录取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2)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水平运动队员;(3)解决部分省(市、自治区)因以A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增多,出现了录取分数较高所带来的不平衡问题。

第十条学校部分学院继续试行按学科类别招生,实施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在新生入学两年后,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志愿及学院有关规定,在学科类别内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开展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该省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所规定的照顾录取办法,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定和我校制定的普通本科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录取新生。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递的考生信息中,审查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均合格情况下,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学校A志愿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报有学校服从志愿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同一个省(市、自治区)同一批(次)投送我校的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按专业级差法”确定录取专业。级差标准为:第1、2专业志愿的级差为2分,以后各专业志愿的级差均为1分,级差分计入投档分后排序。当考生投档分和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情况下,则参考数学和英语两门课高考分之和择优录取。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未被录取情况下,视其专业意向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规定录取省内考生。对“意见”中要求学校确定的部分特作如下规定:

1.报考理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指定为物理,文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指定为历史,对另外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2.指定“选测”科目的等级须达到B 以上,另一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达到B以上;

3.对考生“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4C,对技术科目的等级要求为合格;

4.省内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为2B;

5.省内考生择优录取的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

6.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7.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对校定选测科目等级达A 的考生加2分,为A的考生加1分,考生自选测科目不加分。

8. 选择性招生录取标准执行省考试院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在录取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生源基地中学推荐以学校A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2.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赛省赛区二等奖以上者;

3. 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以上者;


4.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5.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二等奖以上者。

第十八条 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以学校第一志愿或A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第一批高校录取线以上者,按照所在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录取。其中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招生对象第2、3条者,可录取入我校孙越崎学院学习;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优秀者,加10分进行录取专业排序,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良好者,加5分进行录取专业排序,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破格录取考生的专业视考生所填报专业意向确定。

第十九条 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优先录取以英语语种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采矿工程专业不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没有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时间内,按照教育部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审查中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培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培养费

1.理工、文史、体育和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年4600元;

2.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

(二)住宿费

每生每年14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时,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发给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授予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本科招生咨询

Http://zs.cumt.edu.cn

E—Mail:zsjwc@cumt.edu.cn

咨询电话:(0516)83590143,传真电话:(0516)83590154

招生监察电话:(0516)83590020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刘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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