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法学教授联合倡议杜绝高校招生歧视现象
日前,一年一度的高校招录进入尾声,但与之相伴的争议却并未平息。7月25日,北大、清华、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学府的多名法学教授,联合在京的部分法律界人士,就高招过程中所暴露的歧视现象进行研讨,并发起倡议:高校招录中应坚决杜绝任何录用条件的歧视。
一石激起千重浪。今年来高考招录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我们且来听听各方有何说法。
2009年高校招生“反歧视”事件簿
从今年3月起,各大高校招生简章中的违规规定陆续被公之于众:包括北京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在内的多所知名高校接连被“曝丑”,引起各方热议,在压力之下,一些院校悄悄删去某些专业限制。
4月6日,3名大学生脸贴白色面膜,身着“乙肝求学门”T恤,在北京某大学门口,手举“乙肝”、“歧视”牌子,组成“囧”字。他们称此举是为了*拒录乙肝学生。
6月,河北考生扈佳佳高考完后填报了军校志愿,并根据有关规定领取政治考核表,但派出所以她父母曾被治安拘留过为由不给盖章,因此错过了体检和面试。此事件经曝光后引起各方关注,但她最后仍不得不痛苦地做出复读一年的决定。
7月,浙江大学毕业生雷闯再次致信给全国各大高校校长,呼吁高考录取中不要有乙肝歧视的举动,得到了教育界的声援。众多教授学者联名签署倡议书,呼吁高校在招生时消除各种歧视。
7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就近年来在高考录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歧视性事件,还有这些事件体现的关于考生平等接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举行了专题讨论会。
专家:目前高考招生歧视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是此次声势浩大的反高考招生歧视的发起人之一。蔡教授在《倡议书》中写道,我国高考录取在分数线要求方面是比较公平的,但不少学校和专业的录取条件都或多或少带有歧视性:如性别、身高、残疾、不必要的健康要求等。
其中,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很多学校不顾国家法律和政策,另行设定更为严厉的体检要求,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拒收、开除、强制休学或强行隔离住宿的现象时有发生。事实上,目前我国已有多项法律法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在大学录取中任何对考生进行乙肝血清检查的要求和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律的。
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外,目前我国大学招录中基于残疾、身高、容貌、户籍、性别等方面的歧视亦相当严重,而这些歧视行为均为《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所禁止。此外,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以外的各种高考加分,也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公的重要因素。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而受教育的公平机会是每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平等的起点。高校作为教书育人、授道解惑的场所,在遵守法律、尊重人权、实现平等机会方面,理应率先垂范。”蔡定剑在《倡议书》中如是说。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张敏强对高考招生中出现的情况也有自己的观察。他认为,目前高校不愿意招收残障或有疾病人士,一方面可能是出于减少麻烦的考虑,更主要的是,如今学校普遍没有与残障人士相配套的硬件设施,例如没有无障碍通道等等,也阻止了他们招收残障学生。但无论如何,高校在招生时至少要遵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而教育监管部门也应该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歧视或不平等的情况进行纠偏,以保证公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性。
高校招生限制规定一条比一条“雷人”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这是各高校招生简章中最常见到的拒录理由。首北京某知名医科大学在其《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中提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国际关系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广西医科大学等高校的招生简章中,也包含类似的规定或条款。
残疾。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肢体残疾考生仅在就读法医学专业时受到限制,但某知名医科大学在招生简章中写明:“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不要以我校各专业为实现理想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身高体重。四川某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明确提出,报考该学院的女生身高不低于1.6米。广西某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则“原则上”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5米以上。北京某医科大学对身高低于1.6米的男生和低于1.5米的女生以及体重超标20%者“慎录或限录”。对此有评论称,“这让所有的矮子和胖子都感到绝望!”
难以就业。今年高校拒绝录用部分考生的一个新借口。某知名医科大学负责人解释之所以“慎录或限录”矮子和胖子,是因为“医药行业对形象要求高”,“超重严重和身材不够高大的学生就业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
家长:专业设限苛刻损学校形象
广州高中生家长、作家梁立真认为,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矮”、“胖”列入禁招或限招、慎招范围是一种招生歧视的例证。“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医学上本已分清了其属性,而“矮”、“胖”成为招生条件就更“离经叛道”了。
“高校进行专业设限可以理解,但这也要从实际考虑。”他说。“专业设限”过于苛刻,那就是走向反面成了歧视,会直接损害这个学校的形象,自然也就直接破坏了招录的原则与教育的精神。它们的区别在于:一是是否符合国家总的教育方针;二是是否能为社会民众能够接受;三是是否符合“特殊性人才应给予特殊性关爱”等特殊性招生录取的道德底线。
也有家长对学校的做法表示理解。河源市紫金县教育局科长黄先生陪伴儿子走过高考,他认为,很多时候学生和学校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当某所学校以一些理由拒录自己的时候,学生可以另外选择相适应的学校,而没有必要“在一棵树上吊死”。当然,作为家长,他深知孩子高考对家庭的意义,如果好不容易通过考试又面临高校招生的歧视,那将是十分沉痛的打击,希望学校在专业必须的特殊要求之外,对学生不要太苛刻。
老师:招生即使设限也要能“服众”
广东某知名高校招生办原老师认为,现在大学招生时的根据是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虽然为大学自主招生留下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上看,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模糊”地带。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哪一类重大疾病和特殊疾病学校或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但还有为数不少“不宜录取”的条款,而在“不宜录取的专业”后面附带这样一项说明:“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这就很微妙:是可以录,还是不可以录?这全凭高校进行界定和解释。像报道中提到的“斜视、800度以上近视、口吃”等,就是属于医学类专业“不宜就读”之列。
“学校在制定招生简章时,各个专业的规定肯定是经过集体讨论的,我相信必然会有它的正当理由。这不仅仅与求学相关,还与以后学生是否具有适合的身体条件服务社会有关。所以,是否属于‘歧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无论如何,学校在设立限制条件时一定要做好咨询解释工作,所给的理由至少要‘服众’。”原老师说。
而对于一些在《指导意见》以外的附加条件,如过胖、过矮等,原老师并不认同。“德智体全面发展、体形标准当然很好,但在我国目前优质教育资源稀缺之际,把它作为招生、选拔人才的标准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