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离职时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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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任何由雇主按雇佣合约或《雇佣条例》的规定给予你的代通知金并非薪酬,因此可豁免课税。

由于代通知金无须课税,你的雇主无须在I.R.表格第56F或56G号内填报,而你亦不必在报税表(B.I.R.表格第60号)内申报。但是,如果雇主已给予你足够的离职通知期,而你在通知期内须上班以赚取薪酬,该薪酬是你的正常入息,须缴纳薪俸税。

现阐析以下一些通常遇到的情况:

雇员在下列情况下离职

已为雇主工作了7天。

7天的薪金全数须课薪俸税。

已为雇主工作了1个月。

收取1个月薪金及7日薪金作为代通知金(即雇员立刻离职,没有在通知期内为雇主工作)。

收取1个月的薪金须要课税,但收取7日代通知金则无须课税。

已为雇主工作了1个月零7日。

雇员收取了1个月零7天薪金(即雇员在通知期内继续为雇主工作)。

收取1个月零7日的薪金全数须课缴薪俸税。

已为雇主工作了15个月。

雇员收取了15个月薪金及1个月薪金作为代通知金(即雇员没有在通知期内为雇主工作)。

收取15个月的薪金须要课税,但收取1个月代通知金则无须课税。

已为雇主工作了21年零3个月。-雇员除了收取受聘期间的应得薪金外,他还根据受雇条件,收取了6个月薪金作为代通知金。收取6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无须课税,雇主无须在I.R.表格第56F或56G号内申报这笔代通知金。

另一方面,雇员以薪金作为代通知金则仍被视为应课税入息,雇主为雇员填报时应包括这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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