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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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1-18

组通字[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财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4月10日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对于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三、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委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的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四、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各地可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3)要组织开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他们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4)乡镇党委、政府要安排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5)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六、财政补贴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西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中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东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

七、组织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指导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中农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各地的选聘工作由省(区、市)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要重点把好选聘“入口”关,抓好政策待遇的落实、搞好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事创业、发挥作用创作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坚持高校毕业生自觉自愿的原则,不硬性分配,不追求数量,确保质量,讲求实效。各地实施的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各地可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计划地选派省、市、县机关年轻干部到村任职或挂职。对选派下村的干部也应给予适当补贴。各地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现有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农村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回乡务工经商人员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农村基层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村干部的报酬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离职补偿等制度,逐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各省(区、市)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基层,参加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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