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诚信缺失问题需多打“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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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组织中央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8月14日《工人日报》)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按照《人类简史》的逻辑,诚信是社会主体之间彼此相信并愿意执行的一种规则。因为诚信,各种社会行为和社会秩序才有了道德基础,才有了建立发展完善的源动力。如果诚信缺失严重,社会主体处于被失信行为伤害的高风险中,社会秩序就会混乱,社会行为就会压缩、倒退,社会发展就会受到明显制约。

  近年来,尽管我们一直致力于建设诚信社会,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揆诸现实,在一些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仍然突出,侵犯了民众、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向社会释放了很大的负能量,堪称社会机体中的“毒瘤”,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迫切要求政府加强治理。

  此番,中央文明委专门印发方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针对民众关心的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治理行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扶贫脱贫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国家考试作弊专项治理行动,等等,回应了社会各界的期许,也是深化诚信建设的应有之义。

  治理诚信缺失问题就应该多打组合拳,多管齐下。

  应该做到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金融领域失信问题、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国家考试作弊问题等都是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危害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相关部门确实有必要下猛药予以专项治理,以减轻这些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但显然,专项治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难以毕其功于一役。我们必须咬定诚信建设的总目标,不断健全机制,优化措施,以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理念,坚持对诚信缺失问题的长效治理,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给失信惩戒立个法律规矩。目前,失信惩戒成了筐,啥都可以往里装。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各地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战,推出了多种版本的失信惩戒方案,惩戒的门槛、范围、尺度各不相同,引发了不少社会争议,也消减了诚信建设的公信力。立法部门有必要专门针对诚信建设立法,明确“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总原则,明确失信黑名单的范围,明确失信惩戒的形式和标准,明确有权确认失信黑名单并实施惩戒行为的责任部门,明确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救济权利。这样,失信惩戒就进入了法治轨道,就会更加公平公正。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一些地方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壁垒和梗阻,信息不共享,信息流转不畅,则诚信建设必有漏洞,必然给一些人的失信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必然影响失信制约的效果。所以,一定要打通各种信息壁垒,建立互通互享的信息平台,信息通了,诚信建设的基础要素就全了。

  诚信建设难以一蹴而就,无法一劳永逸,只有人人参与,人人担责,以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建立长效治理体系为目标,扎扎实实打好组合拳,才符合诚信建设的规律,才能把诚信建设推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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