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5 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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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5 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债权人。在分立协议中,甲、乙公司约定:原甲公司债务中,对丁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担,其余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该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但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

小债权人( )。

A.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B.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C.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D.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参考答案:

BC【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 D 的说法错误;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丁公司认可了清偿协议,因此不能再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选项 A错误;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小债权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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