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甲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儿童玩具,并将其命名为“开心球”,使用注册商标“欢庆”。但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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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甲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儿童玩具,并将其命名为“开心球”,使用注册商标“欢庆”。但甲公司在包装广告宣传中,均突出宣传“开心球”,故消费者熟知“开心球”,却不熟悉“欢庆”商标。2007 年 3 月,当地的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开心球”商标的注册申请,用于儿童玩具,并于 2009 年12月被核准注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竞争

B.甲公司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公司的注册商标

C.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D.甲公司就“开心球”用于儿童玩具的商标申请享有优先权

参考答案:

BC【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选项 A 错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否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选项 B 正确;由于“开心球”并没有注册为商标,因此甲公司不享有商标专用权,选项 C 的说法正确;本题情形不适用享有优先权的规定,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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