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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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初步拟定的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16万元,其中张某以货币出资2万元,李某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6万元,王某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8万元;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张某.王某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李某交付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张某为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李某为监事。 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 (1)甲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甲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方案是: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乙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的4万元。再以甲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甲公司的下游产品。乙.丙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甲公司通过电话下达。由于这两家公司都只有甲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甲公司经营2年后,李某决定对外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权,于3月6日向张某.王某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要求张某.王某收购李某持有的股权,张某.王某也不同意。4月10日,李某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 (3)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张某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东会决议当年不分配利润。张某要求甲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 后来,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公司于2011年7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2011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并于7月22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公司.同时指定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时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15日。 盛大会计师事务所接管该公司后.在9月25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公司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1)2011年7月1日与A.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企业应先向甲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甲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界于甲公司临近破产的事实,A.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管理人向其出具了某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件.保证到期支付款项后合同遂继续履行。该货物收回后,变现价款为150万元。 (2)2011年7月5日与

B.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

B.厂提供一批牛仔布,由

B.厂为其加工牛仔裤,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解除该合同给

B.厂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该批牛仔布由管理人全部运回后变现,变现价值为132万元。 (3)2011年6月,甲公司因有逃避纳税的行为,其库房的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4)甲公司为购置办公楼于2010年5月向工商银行信用贷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

C.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5月,甲公司不能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工商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同时,

C.公司也以自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了债权。 (5)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5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11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除以上事项外,管理人清查的其他财产和负债情况如下: 第一,变现财产包括:(1)甲公司以上用工商银行贷款购置的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 500万元,其中用于对所欠招商银行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贷款尚未清偿;(2)库存商品变现价值500万元;(3)租用

D.公司复印机一台,价值5000元。 第二,负债包括:(1)欠供货商货款共计1530万元,其中欠宏大公司630万元;(2)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含上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部分的税款);(3)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文件送达费.律师费等费用15万元;需要支付盛大会计师事务所报酬30万元;受无因管理而需支付的费用12万元;(4)管理人执行职务时,甲公司的库房货物堆积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员造成其人身伤害,需要支付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为2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结合《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参考答案:

①甲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150+132+120+150+1500+500=2552(万元);②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2552-1000=1552(万元);③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1552-45-132=1375(万元);④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1375-200=1175(万元);⑤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1175-100=1075(万元);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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