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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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6)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7)截止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8)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对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4600(产品销售收)+400(其他业务收入)-3800(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717万元应纳所得税额=717×33%=236.61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从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该企业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要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2)调整计算该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被缴或退回的税款。(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8万元[1500×5‰+(4600+400-1500)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   ②将向主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70+10)。   ③未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1-15%)-17]   ④按实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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