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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8万元[1500×5‰+(4600+400-1500)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 ②将向主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70+10)。 ③未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1-15%)-17] ④按实发工
中级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