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股东设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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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远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股东设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大股东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与云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宏远公司一次性从云海公司购入商品6000件,每件价格100元。云海公司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2000件和4000件。每次货到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2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宏远公司于2月28日前一次性向云海公司预付定金12万元。2月20日,宏远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出纳在开具转账支票时,其他绝对记载事项填列齐全,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事后由宏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补记,金额为12万元。2月26日将该支票交付云海公司。3月10日,云海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宏远公司发货共2000件,并为此支付运费4万元。宏远公司收后提出以下异议: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该项合同时,超越了权限。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每单超过10万元的经营业务均应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与云海公司的合同,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未向股东会提请讨论,故合同无效,责任应由张某个人承担。 ②该合同预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担保无效。云海公司应退回定金。 ③货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绝付款。 ④发生的运费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规定由哪一方承担,故公司拒绝支付。以上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云海公司决定暂停按时向对方发第二批货物,并就宏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宏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合法?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否合法?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2)张某能否对预付定金的转账支票补记金额?说明理由。(3)宏远公司与云海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4)定金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5)定金合同从何时有效?说明理由。(6)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运费该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宏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②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张某可以对转账支票的金额进行补记。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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