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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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帐价值为( )万元A.252 B.254.04 B.280 D.282.04

参考答案:

C参考C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用于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12+28=280(万元)。  试题点评:本题考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在收回时成本的核算,属于最基础性的内容,只要掌握委托加工消费税的处理,做对是没有问题的。

中级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