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向H公司发出传真订购一批货物,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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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向H公司发出传真订购一批货物,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并要求H公司在15日内报价。H公司接受S公司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S公司在15日内回复;S公司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H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S公司提出的条件发货,S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S公司遂向H公司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H公司应尽快取回货物。H公司不同意S公司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H公司发现S公司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试述S公司传真订货、H公司报价、S公司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S公司放弃到期债权,对H公司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

(1)S公司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H公司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H公司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的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H公司的报价因同意S公司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S公司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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