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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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1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1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1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1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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