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2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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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甲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2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2012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已知: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计算甲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答案:

(1)业务招待费的60%=140×60%=84(万元)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8800×5‰=44(万元) 因此业务招待费应实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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