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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改变,即由2001年11月25日变为2002年5月25日。(2)诉讼时效中断,即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3)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到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尚不足2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未满,因而瑞丰公司依法不丧失胜诉权。此题测试的要点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答应凯达公司宽限其本金偿还期限6个月,这是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变更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使得凯达公司履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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