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置,价款为 80 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 6 个月的已承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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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置,价款为 80 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 6 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2 )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3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2)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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