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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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企业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 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要求:(1)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3)编制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4)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编制甲企业年末结平“所得税”科目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1)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160(万元) (2)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33%=52.8(万元) (3)借:所得税 52.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 (4)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00-52.8=147.2(万元) (5)借:本年利润 52.8     贷:所得税 52.8 解析: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实发工资小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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