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03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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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03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03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03年9月,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同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2003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5)2004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5)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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