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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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罪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3)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4)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二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的罪的,若后发的罪轻于或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3)该刑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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