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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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成后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 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2)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3)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计算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3)计算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税率: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参考答案: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①受托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272÷(1+6%)=1.2(万元) ②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8+1.2)÷(1—30%)=13.1429(万元) ③受托方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13.1429×30%=3.94(万元) (2)受托方应纳增值税:1.272÷(1+6%)×6%=0.072(万元) (3)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上述烟丝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40×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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