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07年全年销售收入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获得捐赠收入1 000万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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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07年全年销售收入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获得捐赠收入1 000万元,取得财政拨款5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3 0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营业费用150万元,财务费用30万元,管理费用240万元,研发费用1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另外,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罚款20万元。甲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180万元),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为35万元。甲企业从乙企业分回利润34万元,乙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甲企业于2008年3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企业2007年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2)甲企业2008年3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额为:①违法罚款调增20万元。②计税工资纳税调增=200—180=20(万元)③三项经费纳税调增=35-180×(14%+1.5%+2%)=3.5(万元)甲企业纳税调整减少额为:①国债利息收入300万元。②甲企业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500万元。③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万元。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 000+200+1 000+300-3 000-6-150-30-240-120+20+20+3.5-50-300+34÷(1-15%)=1 687.5(万元)甲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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