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0年2月22日,江西省赣州市的陈娟(化名)(以下简称陈女士)被赣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并接受了手术治疗。10天后,陈女士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出院后,陈女士想到自己从2003年6月26日开始,就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1份,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000元。在该合同期满后,她一直续保。于是,陈女士拿着住院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不久,保险公司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支付理赔金3640元,另外8500余元则以不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000元”内,拒绝理赔。
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陈女士拒赔的理由是,宫外孕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而是一种疾病。陈女士对保险公司的回答非常不满,最后选择诉诸法律。2010年12月15日,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向她支付宫外孕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