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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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职业女性来说,怀孕是件好的事,可是怀孕的过程来说也相对辛苦很多,不能全职待产,又必需按时到医院进行产检。其实国家关于产检假规定是有据可查的,准妈妈们大可不必担心自己因为产检而影响了工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小编特地收录了几大城市关于产检假规定如下:

  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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