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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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嘱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嘱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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