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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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嘱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嘱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参考答案:

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制度,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但由于法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就普通的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法理学说、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体系角度和合宪性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该法律原则之下可以衍生许多真体法律规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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