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男,25岁,泰国人。2002年7月12日,甲与朋友来中国旅游。7月21日,他在一饭店时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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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男,25岁,泰国人。

2002年7月12日,甲与朋友来中国旅游。7月21日,他在一饭店时就餐时与另一来中国旅游的外国人乙发生冲突,引起斗殴,被人及时劝开。但甲怀恨在心,次日晚7时当双方在该饭店再次相遇时,又相互对骂、殴打起来。甲手持事先买好的尖刀,冲向乙,乙被刺中,立即倒地。乙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对被告人甲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对被告人甲应适用我国刑法。因为被告人甲是来华的外国游客,他持刀刺死另一外国游客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关于属地原则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2)《刑法》第90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3)《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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