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

24 查阅

被告人甲(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乙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乙。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

A.甲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定绑架罪

C.定故意杀人罪

D.定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

C《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而非法院经审理后具体确定的“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在本案中,虽然不满16周岁的甲实施绑架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不构成绑架罪,似其因不法要求没有被满足而故意杀害人质,应认定其实施了《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