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卡续做要加钱 消费者获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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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地方记者站>>包头频道>>社会与法足疗卡续做要加钱消费者获合理赔偿发布时间:2009-06-18【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本网讯近日,东河区的高先生在一家足疗店办理了一张足疗卡,可是在做到第八次的时候,足疗店称继续做足疗需要加钱。这让高先生无法接受,最后在东河区12315的调解下,高先生获得了合理赔偿。  高先生在东河区一家足疗店花了100元钱,办理了一张足疗会员银卡,可享受10次足疗。可是高先生消费了7次后,店内的服务员告知高先生卡作废,店里已经向持卡人贴出通知,现在足疗涨成每次15元,如要继续使用余下来的次数必须每次再加5元,否则此卡作废。高先生对此非常不满意。服务员进一步解释说,现在做足疗用的精油都涨价了,会员卡也不是她们买给高先生的,足疗店又换了经营者了。可是高先生发现,经营者的名字没有换.对此服务员的回答是营业执照还没来的及换.新的店主应经接手经营了。高先生对于与足疗店解释无法接受,无奈之下来到了东河区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工作人员受理了高先生的诉求后,第一时间与足疗店的负责人取得取系,确认投诉情况属实。通过调查工作人员认为足疗店的经营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消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足疗店给高先生退卡费余额30元后又补足涨价所产生的差额款15元。(宋丽冰毕素梅)(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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