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究:指纹与隐私的四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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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纠纷引发的指纹识别是否侵害隐私问题

9•11之后,美国开始大规模推行生物识别技术,这对生物识别技术在全球的应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美国执行政策的标准不一,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这其中与中国关系最大的是去年曾发生的《外交部就美要中方赴美人员留取指纹事提出严正交涉》的事情:

中广网北京3月24日消息2004年1月5日,美国以保护国土安全为由,开始在美115个机场和14个主要海港口岸实施“美国访客和移民身份显示技术”(US-VISIT)系统。该系统借助数字扫描仪提取需申请签证入境美国者的左右手食指指纹,以确认来访者是否符合美入境条件。只有14岁以下儿童,79岁以上老人和获取美外交、公务类入境或过境签证的外交人员和政府官员及其眷属,持常驻国际组织签证的官员及其眷属,以及加拿大等28个享有入境美国免签待遇国家的公民可免留指纹及拍照。美驻华使馆于3月22日开始对我国赴美申请签证人员提取指纹信息,此举已引起中国民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据外交部网站报道,外交部对此高度重视,自今年1月起已多次通过外交途径,由部领导、我驻美大使、领事司领导分别向美方提出了严正交涉,指出美国要求赴美中国公民在申办签证及入境时留取指纹并拍照是对中国公民的歧视,侵害了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权,是不讲人权的做法。中方对此强烈不满,要求美方从中美友好关系大局出发,免除对中国公民提取指纹的做法。美方一再声称此做法是全球性措施,但这与加拿大等28国公民赴美不但不留取指纹,而且享有免办签证待遇是矛盾的。这实际是一种歧视,中方不能接受。美方应尽快改变这一做法,否则中方将保留继续交涉并采取对等措施的权利。

一直以来,中国是与印度、俄罗斯并列为最难获取美国签证的三个国家之一。而针对美方的歧视,外交部也随后出台了应对措施。上海《东方早报》2004年6月15日报道了美国“太平洋公主”号豪华邮轮首航上海,46名外籍人士未办有效签证(43名美国人)在上海被禁止登岸的事件:

昨天,第二代“太平洋公主”号豪华邮轮首航上海,包括43名美国人在内的46名外籍游客、船员因未办理有效签证,被禁止上岸参观。上海边检站人士介绍,这是今年4月1日以来,上海口岸拒绝美国公民入境人数最多的一次。

据了解,3月22日,美驻华使馆开始对我国赴美申请签证人员提取指纹信息。中国外交部作出回应,对美国公民来华采取三项措施,其中包括“今后凡美国公民来华,不得申办口岸签证,必须事先在境外办妥来华签证”。公安部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按照对等的原则,我国不再为美国游客办理落地签证手续,美籍人员必须事先在境外办妥我有效签证方可入境。根据该规定,“太平洋公主”号上的43名美籍人员因此不得登陆。

当然这里并非探讨外交政策的得失,而是想引出一个重要问题:指纹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权?外交部向美方抗议的理由就包括“(留取指纹)侵害了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权,是不讲人权的做法”,显然对此持肯定态度(当然实际上外交部的抗议主要针对的可能是美国这一政策对中国公民区别于加拿大等国公民的歧视,着重点不完全在于指纹,但外交部肯定指纹属于个人隐私的态度是很明确的)。

而前不久委内瑞拉又传出了议会大选关于指纹侵犯隐私的争论:

博网海外消息:12月上旬,委内瑞拉议会大选一时沸沸扬扬,起因居然是在一个指纹投票系统,原本引进该系统的初衷是为了杜绝一人多票的违纪投票,然而反对派以侵犯隐私为名,认为该系统有可能记录投票者与投票顺序,从而使得各人的投票内容有据可查。经过会议磋商后,争议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结论就是在本次大选中,取消使用指纹投票系统。

美国几年前也有过关于学生使用指纹扫描付饭钱是否导致隐私外泄的问题:

在学校的自助餐馆里,指纹扫描可以取代刷卡和现金的使用。学生通过指纹扫描来付饭钱,这样就省去了现金易被盗、饭卡易丢失的麻烦,既简单又方便,同时,那些被特别准许不必付饭费的孩子也不必担心别人知道他的隐私,因此这种新的付费方式大受学生和校方的青睐。但一些专家也对由此带来的隐私外泄问题忧心忡忡。

这种指纹扫描系统以FSS系统(食品服务解决办法)为基础,目前正在图西山区、宾西法尼亚和费城的各所中学进行试点。学生家长先往账户上输入一笔钱供其子女使用。当这笔钱所剩不多时,有关管理人员将致函学生家长,通知他们再输入一笔钱。家长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约束孩子的购买行为,这样他们就无法购买当天未列入指定菜单上的食品,从而避免他们乱花钱。学生也可选择用现金买东西。

据称,尽管有些学生在作指纹扫描时伸错了手指,还有三位学生家长放弃使用这种新办法,但大多数学生们还是喜欢上了这种新的付餐费方式。

图西山区的4所学校要为FSS系统支付5万美元,另加上每年4000到5000的管理费。而如果使用国内目前最大的类似系统的供货商所提供的SNAP刷卡系统,则要花费2.8万到6万美元,还要另加上每年3000到4000美元的管理费。

随着生理扫描仪在美国的普及应用,FSS系统的营销人员想将它的使用扩大到打考勤、门卫管理等方面,例如,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伊根高中的图书馆从上个学年开始,就一直使用指纹扫描仪来进行图书管理。

学生的生理资料,比如指纹,被视作一个学生的个人数据记录,1974年制定的隐私法将它列入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在大多数案例中,法律规定,在向除学校以外的组织提供学生的个人记录时,必须要有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

但据律师称,如果法官或地区法官提出要求,那么学校通常不得不提交他们持有的学生个人数据记录。在私人律师是否能够获取学生的个人记录用于诉讼这个问题上,各地区有所不同。

FSS使用的是来自法国GroupeSagem公司的扫描仪。这种扫描仪的特点是不储存整个指纹的图像,而是记录下指纹上的几十个点,并将这些点的位置转化为数字。据称,该系统目前的运作方式对3000名学生而言,有效率达99%以上。其它人不能从系统中的数据图像中再造任何指纹,并且该系统与执法部门所使用的指纹辨别系统并不一样。看来,如何利用技术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方便,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将是人们未来十分关注的问题。

即使列举更多的例子,对于论证“指纹代表个人隐私”这一观点也不会有太多作用,所以我们不必再列举下去。但很显然,大多数人士对于“指纹代表个人隐私”采取的是有罪推定的原则,如果你不能证明指纹扫描不会侵犯个人隐私,那暂时就要假定它会侵害个人隐私,理应限制使用。就像我们现在还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无害,那就先假定其对人体将有害,也就需要限制其使用场合。

2、中国法律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要明白指纹识别技术是否侵害隐私,我们先要明白中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尽管在传统上,中国是最不重视隐私权的国家,但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由于公众的隐私意识觉醒,中国也开始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杨立新在《隐私权,不容侵犯》一文中对我国的隐私权作了如下解释:

中国法律有否对隐私权作出规定?有。

在1986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仅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立法的疏漏。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在《民法通则》以后颁布的一些新的法律中,几乎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

此外,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对隐私(阴私)的保护,都有具体的规定。

什么是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解释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什么是隐私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隐私权是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隐私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同时,公众人物、维护公共利益、正当行使知情权等,都是对隐私权的限制。符合这些要求的行为,不是侵害隐私权(以上内容有删节)。

这里对中国的隐私权解释的非常清楚,就是公民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受到保护,他人不得窥探、收集、利用,权利人自己则有隐瞒、利用、支配、维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3、指纹识别技术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侵害隐私?

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指纹识别技术的相关知识。

大部分人士认为指纹代表了个人隐私,主要是由于指纹是人体一种非常稳定的生物特征,且在样本人群范围内(一般为10万人)几乎没有两个人的指纹是相同的。据研究,人类的指纹在胚胎三个月大时便已成形,在往后的一生中,纹形与特征几乎永不改变。除此之外,指纹还有一大特点是具备事后追查的能力,留在物体上的指纹可以保留几个月到几十年不等的时间。这两点是指纹在法律上能够代表个人的依据。目前我国采用英国学者E.R.Hentry的现代指纹法,将指纹分为弧形纹、帐形纹、正箕纹、反箕纹、双箕纹、螺旋纹、杂形纹和囊形纹等八类。其中以正箕纹所占的比例最高,其次为螺旋纹,这两种指纹即占八成以上,如果指纹上有十三个特征点重合,即可确认为本人。

目前采集指纹和应用指纹技术都是通过指纹识别设备来完成的。指纹识别设备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先为相关使用人员注册指纹,注册时主要是利用指纹采集设备采集指纹图像,然后提取特征值,保存在指纹数据库中;完成指纹注册后,相关使用人员就可以在各种场合使用指纹认证设备了,刷一下已经注册过的那根手指,指纹设备再次采集图像提取特征值,系统将此特征值与数据库中的特征值数据比对,即可确认刷指纹者为何人,确认后就可以进行相关操作了,如买饭时可扣掉此人的消费数额,登录相关系统时确定此人身份合法允许此人进入等。

可以看出,目前指纹识别技术的主要应用是与身份识别相关的识别及加密等应用,领域则非常广泛,包括刑侦、国防、教育、金融、电子商务、门禁等各种方面。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指纹识别技术对个人隐私权的可能侵害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指纹本身属于个人隐私,而且是一个与基因一样贯穿人的一身能代表个人身份的隐私。指纹采集设备在采集指纹时,不管最终记录的是图像还是特征值,都不影响指纹属于个人隐私的这一特点。隐私被记录,对于个人显然是一个隐患。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人第一次犯罪前,如果其指纹在公安局或其他机构被记录在案,其被抓获的可能性显然增大了很多。指纹将成为刑侦机关的有力证据。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一证据公民是可以不主动提供给警方的。如今公民在无犯罪前科的情况下,提供指纹,显然是对个人不利的,也是隐私权被侵犯的典型情况。

二是指纹识别系统通过不断采集相关人士指纹,可以记录个人的行为特征。比如前面提到的买饭系统,学生每时间段的消费金额,就很容易被系统记录,而这一信息就属于个人的隐私。

三是个人数据(包括指纹特征数据本身和消费行为数据)可能被商业机构利用,不管任何机构保证说不会利用,但也无法保证不会被非法使用,这是不言自明的。留下记录就使隐私有了被侵害的可能,这当然不如不留下记录。

所以,结论是明确的,指纹属于个人隐私,且在各类使用场合都有被侵害的可能。

4、如何在隐私与公众利益间保持平衡?

个人指纹图像或特征值及相关数据如果被滥用,将可能侵害到公民隐私权,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否因此就应该否定指纹识别技术或类似其他的生物识别技术呢?

实际上,并不只是生物识别技术存在侵害隐私的可能,世界上还有很多种类似的技术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信用卡技术同样要记录个人资料和行为信息,但世界各国并没有因此就禁止信用卡技术的使用。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合法地使用该技术?

信用卡的使用有两个前提确保其合法性,首先是采集和记录用户资料是用户授权的,其次是用户在消费时有不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这都保证了用户使用信用卡技术是一种主动行为,而不是被强制的。除此之外,信用卡机构还必须确保相关数据只被用于用户资料登记,而不能用于其它用途,更不能卖给其他机构。当然,如果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核心是公民的授权问题。现代社会首重契约,大部分的商业行为或其他行为,如果得到权利人的契约授权,那么你的使用就是合理的,反之亦然。

除了授权问题外,另一个可能是因公众利益而侵害个人隐私,例如使用生物识别身份证或在公共场所使用摄像头。这里面同样有防止滥用的问题。例如办公室可以算是公众场合,但安装摄像头如果没有得到员工同意那就有侵害员工隐私的嫌疑。

公众利益目前有很多较为模糊的地方,以此为名侵害隐私当然也就会引起大量争议的。美国当年的麦卡锡法案同样是以公众利益之名出台的。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个个人道德与社会公德底线。而在底线之外,有一个较高层次的道德追求。公众利益就正好包括了较高追求的一面和底线的一面。比如战争时期,国家鼓励个人把汽车、轮船等捐献给国家用于物资运输,这是公众利益,但也是一种较高的道德追求,但你不能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如此做。对于拒绝如此做的人,你还应该保护他的隐私权。要求公民在国家需要的时候加班劳动则是公众利益的底线(这里是假设,只用来说明问题),如果强制执行则没有问题,虽然同样侵害了隐私。

目前世界各国以公众利益之名涉嫌侵害个人隐私的例子,或者是没有明白底线与较高道德的区别,或者是有意侵害,基本上不出这俩者之间。

具体到指纹识别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其实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例如前面的饭卡问题,你如果愿意为了方便性选择提供指纹,这属于契约授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旁人无话可说。但如果学校管理机构要求每个人都使用此种方式就餐,则属于侵害个人隐私和选择权。如果学校管理机构进一步以为了学生整体利益(提高整体效率)为名强制推行,则显然是侵害了个人隐私。学生可以出于公众利益考虑全部选择用指纹饭卡(这是较高道德),但也有维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强制就是侵害隐私了。

至于政府机构,例如美国政府以公众利益为名,要求其本国公民都使用生物识别身份证件,乘坐飞机时也要进行相关安检,则只要其经过相关立法程序,则这是合法授权。但美国政府要求他国人士申请签证时要留指纹,他国人士并没有授权他可以这样做。当然美国可以说,你有不去美国的自由,但去就要按照我的规矩;那么根据对等原则,中国外交部照此办理,取消落地签证,也是合理的,美国人也有不来中国的自由。

当然,我们希望在中国国内,相关机构使用指纹识别等技术时,能尽量考虑个人隐私问题,不要随意以公众利益之名侵犯个人隐私,如果确有必要也要通过一个合法程序。如果有一个大家公认的道德底线就更好,这样我们也不会为公众利益吵来吵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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