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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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答案:

acd

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