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c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甲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投放安眠药行为,并造成了死亡结果。对此,甲在主观上存在错误认识,其原本计划先实施第一行为使被害人昏迷,然后再实施第二行为杀死被害人,但实际上第一行为已经提前使结果发生。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具体称之为结果提前实现。尽管甲存在错误认识,但是并不影响甲对构成要件实现的容认态度,即甲原本以为是第二行为致人死亡,但实际上是第一行为致人死亡。可是,无论是第一行为还是第二行为,它们均属于一个整体行为,均符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的规定性,因此不影响故意成立。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之所以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行为理解,是因为(1)在行为人主观世界里,两者基于一个犯意产生,且针对同一个法益实施,彼此之间具有相互配合和补充关系,具有整体性。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紧密联系。(2)在客观上,第二行为是为了实现第一行为的意义而存在或发生的,具有补充或强化第一行为的作用;从因果关系看,第二行为原本就在行为人行为计划之内,其发生不具有异常性,即便第一行为没有产生危害结果,第二行为也不可能中断第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此意义上,即便是第二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也可以视为第一行为制造的危险,两者在因果关系上具有一体性。(3)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在时空上紧密发生。综上,可以将两者理解为一个整体行为。正是因为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因此如果整体行为已经达于着手,那么便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整体行为尚未着手,那么预备行为同时符合过失犯要求的,成立故意犯(预备)与过失犯的想象竞合犯,否则应按无罪处理。在本案中,甲投放的安眠药足以致人死亡,应认为已经着手,故成立故意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