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abcd
a项: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条的前半段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即属于此类,不应构成单位犯罪。故a项不构成单位犯罪,当选。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后半段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项中,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即主要活动,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故b项不构成单位犯罪,当选。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该项中的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但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而不应当认为其构成单位犯罪。故c项不构成单位犯罪,当选。d项:该项中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02条所规定的“抗税罪”。但根据《刑法》第211条关于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并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故d项不构成单位犯罪,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