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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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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明知4000万元为走私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甲公司汇往境外,成立洗钱罪。选项a错误,甲公司已经走私既遂,乙公司没有参与走私,也未事先与其通谋进行事后帮助,因此不成立走私罪的共犯。选项c错误,乙公司将438万美元汇往香港属于合法渠道,并非逃汇行为。选项d错误,单位受贿罪的单位仅限于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乙公司不符合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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